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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企业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政府补助范围和标准

    1. 补助范围

     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6年及以上且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不含黄标车)。

     对淘汰(转出本市和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发放政府补助,重点淘汰国家第一阶段和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其中转出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机动车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以及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助。

    2. 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机动车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别确定,执行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具体见下表:

政府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6—8年 8年以上
转出 报废 转出 报废
载客汽车 微型 3000 3500 2500 3000
小型 4500 5000 4000 4500
中型 4000 4500 3500 4000
大型 14000 14500 12000 12500
载货汽车 微型 2500 3000 -- --
轻型 3000 3500 2500 3000
中型 7000 7500 5000 5500
重型 10000 10500 8000 8500

备注:
    (1)6—8年是指机动车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办理淘汰手续之日止6-8年。
    (2)8年以上是指机动车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办理淘汰手续之日止8年以上。


    (二)企业奖励范围和标准

    1.奖励范围

    淘汰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在更换新车时,以企业奖励凭证冲抵车款的方式获得企业奖励,企业奖励的新车车型必须是交易办理平台公示的车型。企业奖励的车辆不包括摩托车及低速载货汽车。

    2. 奖励标准

    企业奖励的标准由各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平均标准不低于政府补助额度的原则自行确定,并根据客车、货车以及销售价格划分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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